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小远、李志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恢3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恢331号
  • 案件名称

    曹小远、李志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曹小远;李志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曹小远,男,1987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李志虎,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2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志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虎、曹秀娟名下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名邦中央公馆B11幢103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蒙城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李志虎对上述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2执恢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丁 梅审判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解盼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