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与王童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18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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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184号之五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童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强;王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1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童,男,汉族,1984年11月02日生,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8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39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吉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 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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