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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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4130号案件名称
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130号申请人: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申请人: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沪0104民初24130号民事裁定书后,现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对被申请人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269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阳书记员 陈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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