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梅、谭某等加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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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7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冬梅、谭某等加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冬梅;谭某;李旭光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谭某,男,200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旭光,男,193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梅、谭某与被执行人李旭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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