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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谭某等加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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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冬梅、谭某等加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冬梅;谭某;李旭光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谭某,男,200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旭光,男,193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梅、谭某与被执行人李旭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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