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与桦甸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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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808号案件名称
宫某与桦甸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宫某;桦甸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808号原告:宫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某,桦甸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某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 原告宫某与被告桦甸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桦甸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宫某要求桦甸某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3248.38元;2.本案诉讼费由桦甸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8日,宫某到桦甸某有限公司食堂工作,工资为每月1900元,工作至2017年1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经结算,桦甸某有限公司累计拖欠宫某工资款3248.38元。期间,宫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宫某的诉讼请求。 桦甸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宫某到桦甸某有限公司食堂工作,工资为每月1900元,工作至2017年1月。经结算,桦甸某有限公司累计拖欠宫某工资款3248.38元。 本院认为,宫某为桦甸某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动,桦甸某有限公司应足额及时支付工资,桦甸某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宫某的工资,侵害了宫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给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桦甸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宫某的工资324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桦甸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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