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楼区尹墨斋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知民初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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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知民初103号案件名称
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楼区尹墨斋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楼区尹墨斋书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103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岳阳楼区尹墨斋书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C栋1018号。经营者:尹君学。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岳阳楼区尹墨斋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尹墨斋书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尹墨斋书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预交),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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