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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梅、湖南省常德市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2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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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2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书梅、湖南省常德市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书梅;湖南省常德市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书梅,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市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西堤社区人民路2299号(九重天宾馆12楼)。法定代表人:张焕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书梅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市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市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本院以(2021)湘0702破2号破产重整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书记员  高 伟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湘0702执2229号之一送达文书受送达人份数收到时间收件人签名执行裁定书李书梅1年月日执行裁定书赵义厚1执行裁定书湖南省常德市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年月日执行裁定书丁春生1填发人王中鑫送达人王中鑫高伟送达地址执行局备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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