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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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执377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377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9年4月2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罚金一案中,查明,2020年12月31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02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车辆。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某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财产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2执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卜作民审判员穆浩军审判员李军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白增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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