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皮治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4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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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707号案件名称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皮治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皮治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707号 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城东5社新湾处天子云庭B栋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5665517Y。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皮治华,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皮治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倩书 记 员 李俊锋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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