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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王宗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77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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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774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刘海军、王宗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海军;王宗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7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王宗国,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刘海军与王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为800000元,应收执行费10400元。已执行标的441000元,已收执行费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宗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宗国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宗国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4月14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王宗国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9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登记、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4月17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出王宗国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该房产已在诉前保全查封,经两次公开拍卖后流拍,流拍价为68万元,该房产除去共有人张风云应得27万元后,按照41万元的价值将该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刘海军。五、2021年4月17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宗国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因已经被其它案件冻结,经询问申请人刘海军,其不要求经现冻结。六、2021年4月17日,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宗国名下有保险信息。七、2021年9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王宗国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宗国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八、2021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九、2021年9月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宗国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自彬审判员  马 静审判员  王金磊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马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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