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灵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0626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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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26执897号案件名称
四川灵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四川灵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26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灵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法定代表人:于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法定代表人:毛永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灵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皓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罗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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