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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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84号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84号 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3171J。 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雪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波,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43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孔 飞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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