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德意、钟山区老胡同文化美食坊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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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2483号案件名称
冯德意、钟山区老胡同文化美食坊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德意;钟山区老胡同文化美食坊;顾怀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冯德意,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钟山区老胡同文化美食坊,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运营所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FWLFU4Q。被执行人:顾怀军,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冯德意与被执行人钟山区、顾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德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7820.5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3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3日上午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钟山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经查,被执行人钟山区系个体工商户,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23日追加其法定代表人顾怀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顾怀军进行了财产查控,并于2021年8月30日到其居住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被执行人顾怀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2021年8月6日经与申请人沟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新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同年8月10日依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10日经第二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在义务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雷审判员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邹 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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