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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德意、钟山区老胡同文化美食坊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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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2483号
  • 案件名称

    冯德意、钟山区老胡同文化美食坊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冯德意;钟山区老胡同文化美食坊;顾怀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冯德意,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钟山区老胡同文化美食坊,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运营所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FWLFU4Q。被执行人:顾怀军,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冯德意与被执行人钟山区、顾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德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7820.5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3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3日上午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钟山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经查,被执行人钟山区系个体工商户,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23日追加其法定代表人顾怀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顾怀军进行了财产查控,并于2021年8月30日到其居住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被执行人顾怀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2021年8月6日经与申请人沟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新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同年8月10日依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10日经第二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在义务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雷审判员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邹 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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