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日兴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源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8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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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8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滦县日兴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源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滦县日兴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源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857号之一原告:滦县日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东安各庄镇前李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司丙芹,经理。被告:黑龙江省源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70委。法定代表人:任海章,经理。原告滦县日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源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县日兴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9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滦县日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耿建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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