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思恩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74执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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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执69号案件名称
赵思恩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思恩;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74执69号申请执行人:赵思恩,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闫会萍。赵思恩与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8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思恩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人民币91602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思恩之委托代理人任桂霞,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思恩之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给付的债务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思恩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鉴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赵思恩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8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思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杰审 判 员 侯成成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江南书 记 员 刘冬婉-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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