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芳与张兆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2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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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2981号案件名称
崔芳与张兆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崔芳;张兆飞;张永茂;张怀玉;张某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2981号原告:崔芳,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振忠,淮安市清河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兆飞,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张永茂,男,193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张怀玉,女,193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某,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崔芳与被告张兆飞、第三人张永茂、张怀玉、张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崔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崔芳负担。审 判 员 纪石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羽曼书 记 员 石银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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