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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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259号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259号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两路口32号。法定代表人:廖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云凯,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范雅琴书 记 员 万 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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