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沈阳万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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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09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沈阳万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沈阳万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赖井金;邱沛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0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7413991。负责人:刘仁君,系该行行长。被告:沈阳万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万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OUB9EWXU。法定代表人:邱沛华被告:赖井金,女,1963年3月23日,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邱沛华,男,1989年9月16日,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诉被告沈阳万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赖井金、邱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负担。保全费1182元全额退回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审 判 员 王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金 婉书 记 员 高千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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