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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与严俊峰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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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665号
  • 案件名称

    刘鹏与严俊峰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鹏;严俊峰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小村。被执行人:严俊峰,男,汉族,住合阳县皇甫庄镇陈峪村。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严俊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俊峰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鹏于2021年5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俊峰赔偿饲料款及治疗费14000元及诉讼费9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严俊峰暂无可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劵等方面的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俊峰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严俊峰限制消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饲料款及治疗费14000元及诉讼费91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林祥审判员  雷 宏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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