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与严俊峰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6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665号案件名称
刘鹏与严俊峰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鹏;严俊峰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小村。被执行人:严俊峰,男,汉族,住合阳县皇甫庄镇陈峪村。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严俊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俊峰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鹏于2021年5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俊峰赔偿饲料款及治疗费14000元及诉讼费9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严俊峰暂无可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劵等方面的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俊峰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严俊峰限制消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饲料款及治疗费14000元及诉讼费91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林祥审判员 雷 宏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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