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建民与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1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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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117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建民与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程建民;李冬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117号之一原告:程建民被告:李冬原告程建民与被告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程建民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民以有新的证据暂时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1元,共计86元由原告程建民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彭 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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