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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民与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1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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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1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程建民与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程建民;李冬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117号之一原告:程建民被告:李冬原告程建民与被告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程建民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民以有新的证据暂时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1元,共计86元由原告程建民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彭 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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