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正平,潘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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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948号案件名称
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正平,潘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平;潘华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948号 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35号国奥村一期中心商业第吊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43252D。 法定代表人:杨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黄丹,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华梅,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正平,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华梅、李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潘华梅、李正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2元,减半收取计78.76元,由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任艳艳书 记 员 彭 娟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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