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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正平,潘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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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94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正平,潘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平;潘华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948号 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35号国奥村一期中心商业第吊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43252D。                  法定代表人:杨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黄丹,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华梅,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正平,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华梅、李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潘华梅、李正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2元,减半收取计78.76元,由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任艳艳书  记  员    彭  娟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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