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世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47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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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4744号之二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世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世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4744号之二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智,系东祥律所事务所律所。被申请人:王世光,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王世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世光名下银行存款585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辽0102民初147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世光名下银行存款585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依据此裁定,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王世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email protected]。现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王世光名下银行存款5854.52元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王世光名下银行存款5854.52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金 婉书 记 员 高千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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