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丽、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特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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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特63号案件名称
邢丽、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邢丽;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特63号申请人:邢丽,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委托代理人:张一飞(邢丽丈夫),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申请人: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人民路**(万方汇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刘金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宇,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邢丽、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7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邢丽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4间店铺租金款95808元,并支付租金31936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月3‰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31936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月3‰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31936元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月3‰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邢丽、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惠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昕洋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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