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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林、黄海燕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02执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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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2执489号
  • 案件名称

    李俊林、黄海燕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俊林;黄海燕;柯佳志;廖瑞科;桂林富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林,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黄海燕,女,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柯佳志,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廖瑞科,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富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桂黄公路。法定代表人:黄海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均无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温 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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