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超与李志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民终10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民终1045号案件名称
李彦超与李志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彦超;李志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超,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生,农民,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静,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发,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艺,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李彦超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彦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宝明审判员 孙晓琦审判员 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燕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年秀与刘清凯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496号 下一篇 复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