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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超与李志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民终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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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民终1045号
  • 案件名称

    李彦超与李志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彦超;李志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超,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生,农民,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静,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发,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艺,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李彦超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彦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宝明审判员    孙晓琦审判员    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燕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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