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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年秀与刘清凯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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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496号
  • 案件名称

    张年秀与刘清凯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年秀;刘清凯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张年秀,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军,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清凯,男,194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年秀与被执行人刘清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年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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