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杜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9民初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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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749号案件名称
李海军、杜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海军;杜海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9民初1749号 原告:杜海霞,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村民,现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李海军,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洛川县。原告杜海霞与被告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海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2日,被告李海军因欠别人钱需要还钱,从原告杜海霞处借走人民币45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年年卖苹果,年年不给还,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辩称,他拿了原告2万元,中途一直给清的利息,还了1万多的利息,之后给原告还了2万元本钱,后来再下欠原告4500元利息,并出具欠条一张。他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2日,被告李海军因经济紧张周转资金,从原告处借款4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给原告出具借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责任,被告拒不履行,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45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海霞借款4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喆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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