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双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6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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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672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双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双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672号之一被执行人:徐双辉,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徐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双辉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韩 雪书 记 员 吴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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