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赛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32号案件名称
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赛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赛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32号申请保全人: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张某,男,1979年08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 被保全人:赛某,男,1985年03月11日出生,住伽师县。 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赛某名下银行存款40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13日至2022年09月12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赛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赛某名下银行存款40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13日至2022年09月1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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