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索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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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执838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索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共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索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共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950494439,住所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姜文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781404605R,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索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59149184R,住所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扎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南,男,藏族,1969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执行人:索南,男,藏族,1969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青海省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索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受理。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838号案件中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索南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龙审判员严海梅审判员张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才让多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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