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逍遥与张正民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特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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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490号案件名称
张逍遥与张正民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逍遥;张正民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特1490号申请人张逍遥,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刘艳红,北京启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启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张正民,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张逍遥申请宣告张正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逍遥述称,被申请人张正民2021年5月诊断为脑出血,同年6月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目前被申请人意识不清、不能语言表达、仅认识近亲属,目前住院治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张逍遥依法申请宣告张正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张逍遥为张正民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正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公大司鉴[2021]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正民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及行为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持续意识障碍)的诊断。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张正民之父母均已去世,其与前妻生有一女张逍遥。张正民离异后未再婚。张逍遥表示本人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及固定住所、能够胜任监护人职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张正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逍遥为张正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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