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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5民初5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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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110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黎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5民初5110号 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1号98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2844798D。法定代表人:封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艳,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红梅,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黎佳,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凰城物业公司)与被告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凰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冉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凰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黎佳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34元(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重庆市长寿区××××一期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黎佳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7.78平方米。被告从2019年7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交纳。被告黎佳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凰城物业公司与重庆润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也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被告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87.78平方米,按合同约定,被告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8元/月/平方米,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应交纳物业服务费3634元(1.8元/月/平方米×87.78平方米×23个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滞纳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黎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玉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春燕-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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