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兰、李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异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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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异65号案件名称
王桂兰、李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桂兰;李娜;王素凤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异6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台吉新城C区。申请执行人:王素凤,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台吉新城C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娜、王素凤与被执行人王桂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桂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桂兰提出异议请求:请求北票市人民法院解封王桂兰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59)。事实和理由:王桂兰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领取人员,无生活来源,身体有病,××、心脏病、糖尿病。62×××59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这张卡是每个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来维持生活。这张卡里面的现金一直未取是攒着住院用,现请求北票市人民法院解封这张银行卡。申请执行人王素凤、李娜称,关于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定。本院查明,2000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00)北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兰、李自金共赔偿原告李树文医疗费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元六角二分、误工费二千一百三十九元二角、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二十元、护理费八百零一元四角四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三万六千四百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九百七十五元。总计为五万七千七百零六元二角六分。被告王桂兰赔偿原告四万零三百九十四元三角八分(此款用王桂兰财产及赵玉才遗产共同赔偿);被告李自金赔偿原告一万七千三百一十一元八角八分。二、原告伤残评定费五百元,被告王桂兰负担三百五十元,被告李自金负担一百五十元。三、被告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二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内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元,其它诉讼费五百元,保全费五百六十元,被告王桂兰负担一千九百三十二元、被告李自金负担八百二十元。”另查明,李树文于2015年因病去世。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以(2021)辽1381执恢186号恢复执行(2000)北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为李树文的妻子王素凤、女儿李娜。2021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1)辽1381执恢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桂兰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520.42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641.60元。又查明,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桂兰系北票市台吉街道办事处舍宅社区的低保人员。异议人的银行卡号为62×××59的账户内的存款为非农低保金和社保金及利息。本院认为,低保金、社保金是国家给予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个人必需的生活费用,应依法不予冻结。故异议人王桂兰的异议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21)辽1381执恢186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桂兰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59账户内存款的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胡雪崟审判员 王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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