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某某建材租赁站、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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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2执582号案件名称
疏勒县某某建材租赁站、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疏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疏勒县某某建材租赁站;郭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疏勒县某某建材租赁站,住疏勒县乌和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西充县。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疏勒县某某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2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333.9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6月15日、6月27日、7月2日、7月23日、8月7日、8月13日、8月28日、9月14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疏勒县房产管理所、疏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疏勒县、喀什市均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有车辆登记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经查该车辆未在被执行人名下。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6792元,已执行标的333.90元,未执行标的156458.1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电话录音上传执行智慧App)。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其他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3122执5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丽斯坦·艾力审判员 阿不都卡哈尔·衣马木审判员 艾日夏提江·艾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耶赛尔·阿卜力米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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