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天硕(上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恢1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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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执恢1981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天硕(上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天硕(上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4执恢19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南京基滨河时代广场**(二期)1710-1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038602。法定代表人邴雨薇。被执行人天硕(上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0153XR。法定代表人徐作忠。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硕(上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4民初30834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4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081462.71元及利息等,本院曾以(2020)粤0304执8679号立案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1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持有的深圳天芯颐养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的股权;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房产被(2017)粤0304执6120号案件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到案款499311.19元,支付了诉讼费40375.59元、执行费6683.78元后,剩余案款452251.8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全国执行系统及深圳鹰眼系统和其他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各项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规海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张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金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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