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选斌与被申请人陕西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鑫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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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70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选斌与被申请人陕西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鑫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安鑫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王选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70号 申请人:王**斌,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陕西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台区楼XX。 被申请人:西安鑫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王**斌与被申请人陕西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鑫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选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鑫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348.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218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鑫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邵晓玲书 记 员 石 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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