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关朝斌与于治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656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65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关朝斌与于治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关朝斌;于治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6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朝斌,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治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朝斌与被执行人于治伟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治伟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治伟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