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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贵与云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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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特623号
  • 案件名称

    张明贵与云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明贵;云波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特623号申请人:张明贵,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晶,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云波,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见,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明贵与被申请人云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申请人张明贵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张明贵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明贵撤回申请。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张明贵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冀 东审 判 员  朱秋菱审 判 员  于颖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王玉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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