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某某商店、凤城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31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3127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某某商店、凤城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某某商店;凤城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127号原告: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某某商店,住所地: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五组。经营者:贾某某,女,满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个体,住凤城市。被告:凤城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爱阳镇獾子背村一组(缺席)。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某某商店诉被告凤城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某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某某商店承担。审判员 赵桂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春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严、沈阳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4262号 下一篇 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4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