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英、吴翔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皖1182民初3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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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皖1182民初3703号案件名称
黄成英、吴翔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成英;吴翔翔;吴心雨;潘提英;张奇;张正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光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加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82民初3703号原告:黄成英,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吴翔翔,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吴心雨,女,200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潘提英,女,193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市。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奇,男,199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张正云,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珠大道锦府S1-103号。负责人:刘静。被告:曹光旭,男,1995年0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负责人:苏亮。被告:秦加皇,男,1973年05月09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光大道388号中晨名都汇8-1幢388-1-44号。负责人:王伟。本院在审理黄成英、吴翔翔、吴心雨、潘提英诉被告张奇、张正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光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加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英、吴翔翔、吴心雨、潘提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英、吴翔翔、吴心雨、潘提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英、吴翔翔、吴心雨、潘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成英、吴翔翔、吴心雨、潘提英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梦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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