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志勇、俞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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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1871号案件名称
俞志勇、俞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俞志勇;俞静;秦庆波;张立平;李平雪;李敏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1871号原告:俞志勇,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原告:俞静,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原告:秦庆波,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波,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平,男,1963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告:李平雪,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告:李敏波,男,1967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原告俞志勇、俞静、秦庆波与被告张立平、李平雪、李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俞志勇、俞静、秦庆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志勇、俞静、秦庆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志勇、俞静、秦庆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俞志勇、俞静、秦庆波负担。审 判 员 卜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米聪姗书 记 员 刘德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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