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余与徐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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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2174号案件名称
陈国余与徐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国余;徐志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2174号原告:陈国余,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徐志林,男,成年,汉族,住金湖县。原告陈国余与被告徐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国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余撤回对被告徐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余负担。审判员 邱永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汤涵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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