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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余与徐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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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2174号
  • 案件名称

    陈国余与徐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国余;徐志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2174号原告:陈国余,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徐志林,男,成年,汉族,住金湖县。原告陈国余与被告徐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国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余撤回对被告徐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余负担。审判员  邱永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汤涵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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