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清壮、任延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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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160号案件名称
任清壮、任延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任清壮;任延德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160号原告:任清壮,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任延德,男,193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原告任清壮与被告任延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定于2021年9月3日10时开庭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清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金照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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