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清壮、任延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1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160号
  • 案件名称

    任清壮、任延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任清壮;任延德
  • 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160号原告:任清壮,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任延德,男,193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原告任清壮与被告任延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定于2021年9月3日10时开庭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清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金照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