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毫与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福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4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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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4032号案件名称
王洪毫与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福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洪毫;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福科;王应全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4032号 原告:王洪毫,男,1990年7月14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锐,重庆市酉阳县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12423880T。法定代表人:黄子轩。被告:孙福科,男,1970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王应全,男,1985年9月13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王洪毫与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福科、王应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王洪毫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毫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洪毫承担,原告实交5元。 审 判 长 张文周人民陪审员 冉思祥人民陪审员 胡莲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倪 勤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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