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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娟、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特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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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特1643号
  • 案件名称

    王利娟、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利娟;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特1643号申请人:王利娟,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解放路西侧、规划货栈街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培培,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权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会展,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权授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利娟与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利娟、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经双方共同确认,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下欠王利娟购房款131876元及利息40000元,共计171876元。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51876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二、若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任意一期逾期履行,王利娟可就下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王利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签字后生效,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利娟与申请人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江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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