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滕**、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08执9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942号
  • 案件名称

    滕**、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滕**;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08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滕**,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杨**,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8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248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271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7648元,剩余未受偿标的50534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