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宝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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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927号案件名称
大连宝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宝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宝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长征委民政楼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92041619D。法定代表人:张会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祝华村祝西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96008077C。法定代表人:付亮,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宝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同卖合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保险、房产等信息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吴 旭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春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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