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永清、唐青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982执10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982执1004号
  • 案件名称

    唐永清、唐青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化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唐永清;唐青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98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唐永清,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唐青生,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永清与被执行人唐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98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4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该案经二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人民陪审员  黄梦烨人民陪审员  周文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栋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