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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秀侠、徐红与马玉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8执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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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77号
  • 案件名称

    于秀侠、徐红与马玉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玉仁;马玉仁;于秀侠;徐红;徐红;于秀侠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武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8执277号 于某某、徐某、马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徐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退还申请人所垫付的诉讼费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马某某银行账户扣划存款2050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徐某已实际领取案件款2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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