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秀侠、徐红与马玉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8执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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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77号案件名称
于秀侠、徐红与马玉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玉仁;马玉仁;于秀侠;徐红;徐红;于秀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武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8执277号 于某某、徐某、马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徐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退还申请人所垫付的诉讼费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马某某银行账户扣划存款2050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徐某已实际领取案件款2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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