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何芳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496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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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496号之十八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何芳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何芳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496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住所地:X县X街。负责人:李军明。被执行人:何芳,女,汉族,1965年05月09日生,住X县X镇X村。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芳行政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芳在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芳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040.3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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